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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州邦旭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邦旭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6〕64号
2026-04-09

关于送达福州邦旭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邦旭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6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64号

福州邦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4RML2H):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20层2006A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高安市华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金额合计:17124491.39元,税额合计:2226183.84元,价税合计:19350675.23元),你公司将上述其中106份发票对应货物用于出口,取得退税款1403243.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高安市华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2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其中106份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共计取得退税额1403243.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89号),已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并追缴你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5744297.32,包含此次涉案发票所涉及的出口退税款1403243.1元。故本案对已退的出口退税款不再重复追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共计1250522.06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43768.27元、教育费附加18757.83元、地方教育附加12505.22元。

(四)上述涉案发票视同内销收入和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补缴明细如下表:

出口日期美元离岸价(美元)视同内销收入(元)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3年5月709,121.204,909,955.19564,862.1019,770.178,472.935,648.62
2023年6月199,324.801,414,508.44162,731.065,695.592,440.971,627.31
2023年8月637,663.804,545,458.87522,928.9018,302.517,843.935,229.29
总计1,546,109.8010,869,922.501,250,522.0643,768.2718,757.8312,505.2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高安市华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上述17份未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发票不得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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